教发评发[2018]1号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与学风督导实施办法

发布者:王蕾发布时间:2018-03-19浏览次数:1483

 

教学与学风督导工作作为学校本科教学和学风评价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风建设的重要一环。为进一步发挥督导的积极作用,健全和完善学校教学和学风质量保障体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实施督导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学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学风建设、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条  督导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即以学生和教师为本,服务于学生成才的需要,服务于教师提高教学水平与教学质量的需要,服务于学校教学改革和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听课评课。督导组进行随机听课和针对性听课,全面、及时了解课堂教学(含理论课、实验课、实习课)状况,了解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帮助学生提升课堂学习效果;督导组听课重点是“新人、“新课”、问题课首开课示范课等,主要对象是近三年入职新教师、新开课和开新课教师、上一学年学生评教排名前后5%的教师。

第四条  教学检查。开展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秩序、考试秩序等培养环节的专项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试卷抽查、毕业论文(设计)抽查和推优工作,每学期期初、期中和期末三阶段专项教学秩序检查工作,加强公共基础课程、基础课程、专业平台课程等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风建设。开展课堂学习纪律、学习状态、宿舍学习、晚自习等学生学习环节的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情调研等专项检查工作。

第六条  考核评估。配合学校开展教师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的评价。参与学校组织的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学院评估、专业认证、课程评估、教学事故调查、学风评估等;参与学校组织的新教师主讲资格考核、青年教师教学竞赛、教师教学质量奖评选、职称评审教学综合水平考核、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项目立项评选等工作。

第七条 咨询建议。督导组要及时整理和反馈听课、检查、调研的结果,向学校和学院指出本科教学和学习活动中存在的客观问题,提出具体改进的建议和措施;督导组同时接受学校和学院的咨询,帮助分析解决本科教学和学生学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为学校教学和学生管理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八条  听课制度。督导组每学期需要制定本学期听课计划,明确听课对象,任务落实到人;督导听课应该随堂听课和视频听课相结合。督导听完课后,要及时与教师交流,反馈听课意见与建议,并把听课记录反馈给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

第九条  教研制度。督导组每学期要围绕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共性问题,召开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座谈会,开展校内外调查和研究,形成调查研究报告,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同时要注重挖掘学院和教师在教学管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学生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做法,树立标兵和典型,推动教学改革成果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  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督导组例会,将听课、专项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渠道收集的教学情况,经研究和讨论后,以听课单、督导简报、督导快讯等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和总结;督导组原则上每两个星期召开一次阶段工作总结会,每学期召开一次本学期工作总结和下一学期工作计划会。

第十一条  奖惩制度。督导在评教评学过程中要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对于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者可予以解聘,对于工作表现优秀者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工作权利

第十二条  督导对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关工作,被督导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干扰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督导享有直接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负责人以及学校领导反映教学和学生工作存在问题的权利。

第十四条  督导有权在教学过程进行现场调查的权力,并依据问题严重程度不同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并可责令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组可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教学行为,督导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督导每月所承担的督导工作量给予相应的津贴补助。

第五章 机构组成

第十七条 督导组成员由热心本科教学工作、熟悉教学规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管理水平高、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平公正、善于沟通交流、德高望重、身体健康的在职或退休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督导组设组长和成员,成员由学院推荐或个人申请,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审定,推荐学校聘任。

第十八条  督导实行聘任制。督导由学校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督导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者,经本人申请、主管校领导同意,可以终止聘任。

第十九条 鼓励学院根据自身情况成立院级督导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和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教学督导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教师发展与教学评估中心

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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